
4月21日,因犯徇私枉法罪,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的刘某某、王某某、布某、温某某和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的郭某某、郭某某6人分别被判处13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8年6月3日,受害人小丽(化名、初中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特某某某等人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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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此案,办案人员发现有关司法机关数名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查明,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成立。4月21日,该院对涉案人员刘某某(捕前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副局长)、郭某某(捕前系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等6人做出一审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原系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王某某(捕前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布某(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温某某(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所长)1年~3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在收到受害人小丽的控告后,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特某某某、孙某、兰某某以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两次退侦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于2008年11月26日将此案作撤案处理。2010年,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随即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发现此案可能存在犯罪、妨害作证犯罪及职务犯罪,并于2010年9月21日立案,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督办并批准将此案并案侦查。同年12月5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将该起案件移交到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侦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随即对该起案进行了侦查。(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北方新报 白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