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在电诈犯罪链条中,电诈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大肆收购、获取“两卡”和个人信息发展“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群众成为电诈“工具人”。
线月,钟某在抖音刷视频时添加了一名陌生人的好友,对方跟钟某说提供银行卡帮忙取现,并送至指定地点即可获得报酬。钟某觉得有利可图,便答应了提供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给对方的要求。某日晚上,对方告诉钟某赃款已打到他的银行卡,让其去银行取钱。钟某共取现一万余元,并获利500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钟某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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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许某和区某在网上聊天软件上获悉帮助别人洗钱可以轻松获利的信息,只需要到ATM机帮助诈骗分子测试其提供的银行卡是否可用及取现额度,之后听指令代为取现便可获得每次100至200元的报酬。许某和区某一共为诈骗分子取现两万余元,获利1200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许某和区某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按惩戒措施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